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
式样》(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拟修改相应配套文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uyu@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文书式样”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
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二)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九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是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十七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九)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十九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告知承诺的内容要求,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以及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
(修订稿)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1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及附录。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改变用途、装饰装修、建筑保温)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
特殊消防设计 |
□是 □否 |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 □否 |
||||||||
工程主 要信息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工程总建筑面积(m2) |
|||||||||
工程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技术指标 |
(详见填表说明第8项) |
||||||||
工程行业分类(填写编号,可多选) |
(填写编号详见附录A1)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附录A2,可多选) |
□(一)□(二)□(三) □(四) □(五) □(六) □(七)□(八)□(九) □(十) □(十一) □(十二)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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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消防设施 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工程简 要说明 |
(详见填表说明第15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设计审查,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2.消防设计文件;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文号: )。经审查,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备注: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2.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改变用途、装饰装修、建筑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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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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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防设计 |
□是 □否 |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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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 要信息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工程总建筑 面积(m2) |
||||||||
工程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技术指标 |
(详见填表说明第8项) |
|||||||
工程行业分类(填写编号,可多选) |
(填写编号详见附录A1)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附录A2,可多选) |
□(一)□(二)□(三) □(四) □(五) □(六) □(七)□(八)□(九) □(十) □(十一) □(十二)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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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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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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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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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消防审验技 术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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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审查合格的建筑 面积或长度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的建筑面积 |
|||||||||
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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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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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 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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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 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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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施工全过程咨询情况(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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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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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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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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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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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印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 |
||||||||||
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设施工程分包单位(印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 |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六、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相符的情况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备注:(详见填表说明第16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 1. 消防验收申请表;
□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工程名称: (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项目分类 |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
是否采用告知承诺 |
□是 □否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
工程基 本信息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工程总建筑 面积(m2) |
||||||||
工程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技术指标 |
(详见填表说明第8项) |
|||||||
工程行业分类(填写编号,可多选) |
(填写编号详见附录A1)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的建筑面积 |
|||||||||
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消防设计施工全过程咨询情况(如有) |
||||||||||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二、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以及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印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 |
||||||||||
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印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 |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备注:(详见填表说明第17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 月 日申请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方式为提交材料的: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
□ 4. 消防验收备案表;
□ 5. 告知承诺书;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我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承诺单位: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诺单位,一份存档。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承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备案申请表编号:;备案凭证文号:)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备案表编号 |
备案凭证文号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 通知书文号 |
||||
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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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验技术 服务单位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 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 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 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 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 月日 |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工程规模”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划分进行填写,如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勾选大型;5000-20000平方米的,勾选中型;5000平方米以下的,勾选小型。
8、“技术指标”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反映各类建设工程特点的工程技术指标进行填写,如一般公共建筑填写单体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高度“XX米”;如火电工程中的发电厂填写每小时发电量“XX兆瓦/时(或MW/h)”;如化工工程中的炼油厂填写年生产能力“XX万吨/年”。
9.“工程行业分类”按照附录A1填写对应编号,符合多个情形可多填,并用逗号隔开;如该项目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填写为“0109,0111”。
10.“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11.“资质等级”、“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分别按照附录对应的表格填写。
12.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等资料。
13.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批复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4.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单位”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及批复日期(如有);(2)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及许可日期;(3)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4)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5)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6)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7)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8)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注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本的名录;(9)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10)其他相关情况。
1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及批复日期(如有);(2)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及许可日期;(3)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4)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5)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6)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7)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8)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9)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10)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11)其他相关情况。
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及批复日期(如有);(2)用地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及许可日期;(3)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4)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5)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6)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7)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8)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9)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10)其他相关情况。
1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9.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附录
A1 工程行业分类:
编号 |
工程类别 |
工程行业分类 |
0101 |
商品住宅 |
建筑工程 |
0102 |
公共租赁住房 |
|
0103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
0104 |
共有产权住房 |
|
0105 |
棚户区改造工程 |
|
0106 |
危旧房改造工程 |
|
0107 |
城中村改造工程 |
|
0108 |
宿舍类建筑 |
|
0109 |
办公建筑 |
|
0110 |
旅馆酒店建筑 |
|
0111 |
商业建筑 |
|
0112 |
居民服务建筑 |
|
0113 |
文化建筑 |
|
0114 |
教育建筑 |
|
0115 |
体育建筑 |
|
0116 |
卫生建筑 |
|
0117 |
民政建筑 |
|
0118 |
科研建筑 |
|
0119 |
人防建筑 |
|
0120 |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 |
|
0199 |
其他 |
|
0201 |
供水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0202 |
燃气工程 |
|
0203 |
集中供热工程 |
|
0204 |
轨道交通工程 |
|
0205 |
道路桥梁工程 |
|
0206 |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
|
0207 |
排水工程 |
|
0208 |
园林绿化工程 |
|
0209 |
市容环境卫生工程 |
|
0299 |
其他 |
|
0301 |
矿井工程 |
煤炭工程 |
0302 |
露天矿工程 |
|
0303 |
选煤厂工程 |
|
0401 |
炼油工程 |
化工石化医药工程 |
0402 |
化工工程 |
|
0403 |
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 |
|
0404 |
油库工程 |
|
0405 |
油气化工码头、车站、充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 |
|
0406 |
化工矿山工程 |
|
0407 |
生化、生物药工程 |
|
0408 |
中成药工程 |
|
0409 |
药物制剂工程 |
|
0410 |
化学原料药工程 |
|
0411 |
医疗器械(含药品内包装)工程 |
|
0501 |
油田地面工程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工程 |
0502 |
气田地面工程 |
|
0503 |
管道输送工程 |
|
0504 |
海洋石油工程 |
|
0505 |
油气库工程 |
|
0506 |
油气加工工程 |
|
0507 |
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工程 |
|
0601 |
火力发电工程 |
电力工程 |
0602 |
水力发电工程 |
|
0603 |
风力发电工程 |
|
0604 |
新能源发电工程 |
|
0605 |
变电工程 |
|
0606 |
送电工程 |
|
0701 |
金属冶炼工程 |
冶金工程 |
0702 |
金属材料工程 |
|
0703 |
焦化和耐火材料工程 |
|
0704 |
冶金矿山工程 |
|
0705 |
其他冶金工程 |
|
0901 |
通用设备制造业工程 |
机械工程 |
0902 |
专用设备制造业工程 |
|
0903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工程 |
|
0904 |
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工程 |
|
0905 |
金属制品业工程 |
|
0906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 工程 |
|
0907 |
机械加工工程 |
|
0908 |
热加工工程 |
|
0909 |
表面处理工程 |
|
0910 |
检测工程 |
|
0911 |
物料搬运及仓储工程 |
|
1001 |
冷冻冷藏库工程 |
商物粮工程 |
1002 |
肉食品加工工程 |
|
1003 |
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 |
|
1004 |
成品油储运工程 |
|
1005 |
粮食工程 |
|
1006 |
油脂工程 |
|
1201 |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 |
电子通信广电工程 |
1202 |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 |
|
1203 |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
|
1204 |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 |
|
1205 |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 |
|
1206 |
电子系统工程 |
|
1207 |
有线通信工程 |
|
1208 |
无线通信工程 |
|
1209 |
邮政工程 |
|
1210 |
通信铁塔工程 |
|
1211 |
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
|
1212 |
广播电视发射工程 |
|
1213 |
广播电视传输工程 |
|
1214 |
电影工程 |
|
1301 |
制浆造纸工程 |
轻纺工程 |
1302 |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 |
|
1303 |
制糖工程 |
|
1304 |
日用化工工程 |
|
1305 |
日用硅酸盐工程 |
|
1306 |
制盐及盐化工工程 |
|
1307 |
皮革皮毛及制品工程 |
|
1308 |
家电及日用机械工程 |
|
1309 |
纺织工程 |
|
1310 |
印染工程 |
|
1311 |
服装工程 |
|
1312 |
化纤原料工程 |
|
1313 |
化纤工程 |
|
1401 |
水泥工程 |
建材工程 |
1402 |
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 |
|
1403 |
新型建筑材料工程 |
|
1404 |
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工程 |
|
1405 |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工程 |
|
1501 |
铁路 |
铁路工程 |
1502 |
枢纽 |
|
1503 |
桥梁 |
|
1504 |
轨道 |
|
1505 |
隧道 |
|
1506 |
电气化 |
|
1507 |
通信信号 |
|
1601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1602 |
隧道工程 |
|
1603 |
桥梁工程 |
|
1604 |
交通工程 |
|
1701 |
港口工程 |
水运工程 |
1702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
|
1703 |
通航建筑工程 |
|
1704 |
航道工程 |
|
1705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
1706 |
港口装卸工艺工程 |
|
1801 |
机场总体规划工程 |
民航工程 |
1802 |
场道、目视助航工程 |
|
1803 |
通信、导航、航道及航站楼弱电工程 |
|
1804 |
供油工程 |
|
1901 |
种植业工程 |
农林工程 |
1902 |
兽医/畜牧工程 |
|
1903 |
渔业工程 |
|
1904 |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
|
1905 |
设施农业工程 |
|
1906 |
林产工业工程 |
|
1907 |
林产化学工程 |
|
1908 |
营林造林工程 |
|
1909 |
森林资源环境工程 |
|
1910 |
森林工业工程 |
|
2001 |
水库枢纽工程 |
水利工程 |
2002 |
引调水工程 |
|
2003 |
灌溉排涝工程 |
|
2004 |
河道整治工程 |
|
2005 |
城市防洪工程 |
|
2006 |
围垦工程 |
|
2007 |
水土保持工程 |
|
2008 |
水文设施工程 |
|
2101 |
沿岸工程 |
海洋工程 |
2102 |
离岸工程 |
|
2103 |
海水利用工程 |
|
2104 |
海洋能利用工程 |
备注:建设工程类型未包含在上述表格中的,请各地填写时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自行添加。
A2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序号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
(一)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二)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三)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四)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五)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六)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 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七)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八) |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九)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十) |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
(十一) |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十二) |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A3 资质等级:
序号 |
资质等级 |
资质类型 |
1 |
甲级 |
工程勘察 |
2 |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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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丙级 |
|
4 |
甲级 |
工程设计 |
5 |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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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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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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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甲(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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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甲(Ι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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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级 |
建筑业 |
11 |
一级 |
|
12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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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级 |
|
14 |
综合资质 |
工程监理 |
15 |
甲级 |
|
16 |
乙级 |
|
17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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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综合类 |
质量检测 |
19 |
专项类 |
A4 结构类型:
序号 |
结构类型 |
1 |
砖混结构 |
2 |
底框结构 |
3 |
框架结构 |
4 |
框架-剪力墙结构 |
5 |
剪力墙结构 |
6 |
板柱-剪力墙结构 |
7 |
短肢墙剪力墙结构 |
8 |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
9 |
框-筒体结构 |
10 |
筒中筒结构 |
11 |
异型柱框架结构 |
12 |
复杂高层结构 |
13 |
混合结构 |
14 |
钢结构 |
15 |
排架结构 |
16 |
木结构 |
17 |
其他 |
A5 耐火等级:
序号 |
耐火等级 |
1 |
一级 |
2 |
二级 |
3 |
三级 |
4 |
四级 |